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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汪健律师 汪健,男,汉族,1968年出生,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在获得律师职务之前从事过各种不同行业的工作,社会阅历丰富,其中1996~2000年曾在上海168信息台担任过四年的兼职播音员,一口标准、流利的普通话,在法庭上往往...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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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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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2453929750@qq.com

执业证号:13408200710623609

执业机构: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明堂山路107号(检察院对面)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

变更抚养权条件及情形

一、变更抚养权条件及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变更抚养权条件及情形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二、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内,两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疾病,从而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还应当考虑:

1、一方有没有其他子女

2、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的时间更长,如果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

3、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一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有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另一方的可能性较大。

4、一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另一方。

5、在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又相当的情况下,如果一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教育、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6、如果男女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如果孩子单独随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多年,且老人要求并且有能力照顾孩子的,这点可以成为争夺抚养权的加分项。

子女已经十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议的,就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了。

三、孩子抚养权归属原则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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